|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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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商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华一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1902民初143号 原告:***,男,住***。 委托代理人:李可祥,巴中市恩阳区雪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住***。 被告:四川华一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万萍,执行董事。 被告:四川省商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何军,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四川华一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商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黎臻懿 二零二零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邓如山 书记员陈文浩 |
| 裁判日期 | 2020-02-28 |
| 发布日期 | 2020-04-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