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云维保山有机化工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昌厦建设工程集团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施甸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江西昌厦建设工程集团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419,640元及自2014年2月26日起至该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以419,64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620元,由被告江西昌厦建设工程集团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16 |
| 发布日期 | 2020-04-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