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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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长兴明贵安然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宜兴市陶都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徐州市爱立特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沛县人民法院(2017)苏0322民初5790号民事判决; 二、宜兴市陶都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浙江长兴明贵安然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工程款3675617.01元并支付利息(自2016年3月1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4.35%计算); 三、丰县人民政府在欠付宜兴市陶都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04113658.08元范围内对浙江长兴明贵安然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承担给付上述工程款的连带责任; 四、驳回浙江长兴明贵安然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1800元,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300000元,合计446800元,由浙江长兴明贵安然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负担322705元,由宜兴市陶都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24095元,丰县人民政府在欠付宜兴市陶都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04113658.08元范围内承担责任(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审案件受理费63138元,由浙江长兴明贵安然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负担59097元,由宜兴市陶都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041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3-17 |
| 发布日期 | 2020-04-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