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福建省安溪县顺鑫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城厢经营部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安溪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福建省安溪县顺鑫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城厢经营部车辆租金1498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7.5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20 |
发布日期 | 2020-04-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