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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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朝阳天铭工贸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2021)辽1302民初2208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姚*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上诉人杜*借款79,000元。并以79,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18日起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按2021年度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案件受理费2,150元(杜*预交,已减半收取),由上诉人杜*负担1,290元,由被上诉人姚*负担86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上诉人杜*负担2,580元,由被上诉人姚*负担1,72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2-02-24 |
发布日期 | 2022-03-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