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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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绩溪县华森绿化苗种植专业合作社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绩溪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胡**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绩溪县华森绿化苗种植专业合作社货款108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08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加计30%为标准,从2022年1月12日起计算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被告胡**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2-02-25 |
发布日期 | 2022-03-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