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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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阜阳市浙东置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阜南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阜阳市浙东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庞**、古**租金11232元; 二、驳回原告庞**、古**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元(原告预交),由被告阜阳市浙东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22 |
发布日期 | 2022-03-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