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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碑林区绿色悦己美容院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雷*与被告西安市碑林区绿色悦己美容院的美容服务合同; 二、被告西安市碑林区绿色悦己美容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雷*预付款169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610元(其中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西安市碑林区绿色悦己美容院负担(此款原告雷*告已预交,被告西安市碑林区绿色悦己美容院应同上述费用一并支付原告雷*)。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2-03-07 |
发布日期 | 2022-03-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