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盾查询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徐州市佐建建筑钢管租赁站
江西国信建设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原告徐州市佐建建筑钢管租赁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租金2552149.39元、赔偿费1422元(被告归还的顶托中有缺失底板、螺母的情况,扣件存在缺螺丝的情况,按照双方合同及口头约定确定赔偿费1422元)、清理费45577元、维修费6645元、码垛费26302元及违约金789628.61元,并判令返还钢管99425米,顶托2700套,接管4959个,如返还不了,则按市场价格进行赔偿(钢管15元/米、顶托10元/套,接管2元/个);2、本案的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10月17日,被告因光大丰县发电厂工程需要,与原告签订了书面钢管租赁合同,双方约定被告租用原告的钢管、扣件等建筑设备材料,并对租赁价格、付款方式、违约条款等做了详细的约定。合同签订之后,原告依照合同约定向被告提供租赁物,但被告却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截至2021年8月5日,被告共计拖欠原告租金等2632095.39元,尚有钢管99425米、顶托3840套,接管4959个未予归还。

被告江西国信建设有限公司辩称:1、第三人黄康瑞私自转移部分租赁物到其承包的工地使用,该部分租赁费近50万元应由黄康瑞承担,原告对此也是明知的;2、原告诉请263万余元的租金包含了丢失赔偿费、清理费、码垛费等,这些费用没有合同及事实根据,应不予支持;3、2021年8月5日之后第三人黄康瑞退还了16070套可调顶托及11400个接管给原告,故该部分已退还的可调顶托及接管应从诉请中予以扣除;4、本案违约金明显过高,请求法庭依法降低违约金,违约金按照未付租金的年贷款利率计算;5、钢管等租赁物的返还责任应当由第三人黄康瑞承担;6、钢管等租赁物的市场价过高,请求法庭依法降低,当时原告所提供的租赁物均属于旧的钢管、顶托、接管,但其现在要求按照新的钢管、顶托、接管的价格予以赔偿,是没有事实根据的。因此如被告归还不了租赁物的话,应当按照二手同规格钢管、配件等价格予以赔偿,且租赁物的赔偿责任也应由第三人黄康瑞承担。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10月17日,原告徐州市佐建建筑钢管租赁站(出租方)与被告江西国信建设有限公司(承租方)签订《钢管租赁合同》,合同约定:一、出租方将租赁物租给承租方使用,用于光大丰县发电厂工程,租期6-12个月。合同期满后,承租方应在三日内归还所有租赁物并与出租方进行结算。如承租方未在期满后三日内归还清租赁物,除承租方书面向出租方告知租赁物已丢失并愿意进行赔偿外,则视为承租方继续租赁使用租赁物,不可将租赁物转至其他工程使用,双方间租赁合同转为不定期租赁;双方就已产生租金及未还租赁物的结算与否,不影响未还租赁物租金的继续计算;出租方有权随时主张终止合同。二、租赁价格:钢管每米每日0.014元;扣件每只每日0.012元,少丝每颗0.5元,活丝上油每只0.2元;顶丝每根每日0.03元,清理上油费每根0.5元;套管每根每日0.012元。丢失损毁按市场价计价赔偿。三、应付押金50000元,承租方应于2019年10月16日用对公账户交付,如不按时交付出租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四、承租方承租期间丢失或合同终止后未能返还的租赁物,按照本合同第二条约定的单价进行赔偿。五、提货、退货均在出租方仓库。退回时出租方验收合格,由承租方上垛进库,来往运杂费用由承租方承担。八、计算租金从调出之日起至退回之日止,按自然日历计算,第一次2个月结算租金一次,以后每月结算一次,并对结算单进行签字,如不签字视为默认,下月七日前到出租方付租金70%,外脚手架拆除完毕退还租赁物后承租方必须及时派人结账并签字盖章,不得超过十天,所有余额应在30天之内付清。承租方未按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不影响出租方在终止合同时就所有未支付清的租金一并主张权利。九、承租方委托黄树利为单据签收人。十、承租方逾期支付任一笔到期租金达三个月的或私自转移租赁物的,出租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十一、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任一行为,需按总租金的30%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或按欠付租金额为计算依据,自应付租金之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违约金至实际付清租金之日止)。

合同签订当日,被告按约定支付原告押金50000元,原告陆续提供租赁物供被告使用。经双方结算,至2020年11月20日,共产生租金2004645.76元(36361.15元+147992.7元+469194.32元+644410.8元+534066.44元+75738.94元+96881.41元)、清理费40470.7元(244元+25656.3元+10882.9元+3687.5元)、码垛费23465元(3200元+9900元+7245元+3120元)、丢失赔偿费1096元(952元+144元)、维修费3305元(15元+3290元),合计2072982.46元,尚有扣件36822个、钢管118339.5米、顶托2724套、接管5027个在租。

被告在2020年12月19日返还钢管4982.2米、扣件2125个、顶托24套、接管68个,在2021年4月9日返还钢管6462.2米、扣件80个,在2021年6月18日返还钢管10940.1米、扣件192个,在2021年8月21日返还钢管7299.5米、扣件3728个、顶托866套、接管1530个。原告自认被告在2021年8月27日返还扣件8155个。截至本案法庭辩论终结,被告尚欠钢管88655.5米(118339.5米-4982.2米-6462.2米-10940.1米-7299.5米)、扣件22542个(36822个-2125个-80个-192个-3728个-8155个)、顶托1834套(2724套-24套-866套)、接管3429个(5027个-68个-1530个)。根据合同约定的租金价格计算,自2020年11月21日至2021年8月5日,产生租金537331.49元、清理费491.4元、码垛费2917元、维修费490元。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原告徐州市佐建建筑钢管租赁站与被告江西国信建设有限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原告依约提供了租赁物,被告应及时足额支付租金。经双方当事人结算,至2020年11月20日,共产生租金2004645.76元、清理费40470.7元、码垛费23465元、丢失赔偿费1096元、维修费3305元,尚有扣件36822个、钢管118339.5米、顶托2724套、接管5027个在租。根据双方当事人均认可的2020年11月20日之后的收货单计算,至本案法庭辩论终结,被告尚欠钢管88655.5米、扣件22542个、顶托1834套、接管3429个,自2020年11月21日至2021年8月5日,产生租金537331.49元、清理费491.4元、码垛费2917元、维修费490元。自2019年10月16日至2021年8月5日,共产生租金2541977.25元(2004645.76元+537331.49元)、清理费40962.1元(40470.7元+491.4元)、码垛费26382元(23465元+2917元)、丢失赔偿费1096元、维修费3795元(3305元+490元)。故被告应支付原告租金2541977.25元、清理费40962.1元、码垛费26382元、丢失赔偿费1096元、维修费3795元,合计2614212.35元,扣除被告已支付的押金50000元,还应支付2564212.35元,并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762593.18元(2541977.25元×30%),返还钢管88655.5米、顶托1834套、接管3429个。对于尚欠的扣件,原告本次诉讼未主张返还,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置,本院不予干涉。如被告不能返还,应赔偿原告相应损失。原告主张按钢管每米15元、顶托每套10元、接管每个2元计算赔偿款,符合市场行情,本院予以支持,按此标准计算,被告应赔偿1355030.5元(88655.5米×15元/米+1834套×10元/套+3429个×2元/个)。被告抗辩后期租赁物由案外人黄康瑞使用,应由黄康瑞承担部分租金及返还租赁物的责任,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原告与黄康瑞另行达成租赁合同,故对被告的抗辩本院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七百零三条、第七百二十一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西国信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徐州市佐建建筑钢管租赁站租金、清理费、码垛费、丢失赔偿费、维修费2564212.35元、违约金762593.18元,合计3326805.53元;

二、被告江西国信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徐州市佐建建筑钢管租赁站钢管88655.5米、顶托1834套、接管3429个,如不能返还,则赔偿原告损失1355030.5元;

三、驳回原告徐州市佐建建筑钢管租赁站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59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8592元,由被告江西国信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2-01-19
发布日期 2022-03-14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相关推荐

查看更多

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搜索平台

Copyright 2021 ubaike.cn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