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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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利宝保险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海阳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利宝保险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张**、张*各项损失共计754768.27元。 二、驳回原告张**、张*对被告冯*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348元减半收取计5674元,由被告利宝保险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2-01-24 |
发布日期 | 2022-03-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