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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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只楚园区支行 烟台锋悦钢铁销售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赔偿原告烟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只楚园区支行银行借款利息及复利2405850.42元(暂计至2018年8月20日)以及自2018年8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仍按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计付利息、复利;同时由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二、驳回原告烟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只楚园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给原告烟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只楚园区支行。同时由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案件受理费26047元及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被告***、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25 |
| 发布日期 | 2020-04-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