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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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甘肃玉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门镇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玉门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共同偿还原告甘肃玉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门镇支行本金281671.53元,承担未结清的利息5333.76元; 二、被告***、***按年利率12.75%,共同偿还本金281671.53元自2018年11月26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期间的利息; 三、被告***、***、***,对以上一、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以上一、二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06元,公告费700元,由被告***、***承担,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5-15 |
发布日期 | 2020-04-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