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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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甘肃玉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官庄子分理处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玉门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偿还甘肃玉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官庄子分理处借款本金1662000元及利息161968.63元(利息计算至2020年1月13日),本息合计1823968.63元,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付清; 二、***、***偿还2020年1月14日至贷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13.35%计算; 三、***、***、***、***、***、***、***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0608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3-13 |
发布日期 | 2020-04-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