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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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山东海德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倪**支付原告山东海德科技服务有限公司自2016年12月19日至2021年6月15日期间的物业费、垃圾处理费共计3824.8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倪**支付原告山东海德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物业费、垃圾处理费3824.8元的利息(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16年12月1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山东海德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6元,减半收取计183元,由原告山东海德科技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58元,被告倪**负担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29 |
发布日期 | 2022-03-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