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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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安丘市瑞锋机械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
法院 | 安丘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安丘市金冢子镇团埠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罗**签订的涉案《合同书》中关于未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36.2亩土地的部分内容无效; 二、被告安丘市瑞锋机械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安丘市金冢子镇团埠村村民委员会涉案土地36.2亩(位于安丘市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被告罗**对上述第二条被告安丘市瑞锋机械有限公司所负民事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四、原告安丘市金冢子镇团埠村村民委员会返还被告安丘市瑞锋机械有限公司土地补偿费1107129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或其他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被告安丘市瑞锋机械有限公司、罗**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2-01-15 |
发布日期 | 2022-03-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