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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北京宝盾门业技术有限公司
福州静兰佳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原告宝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宝盾公司、静兰佳宇公司签订的《保安门合同》;2.判令静兰佳宇公司支付宝盾公司经济损失290500元;3.判令静兰佳宇公司赔偿违约金124500元;4.判令本案诉讼费由静兰佳宇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9月25日,宝盾公司与静兰佳宇公司就“汉柏科技展厅”项目签订《保安门合同》。合同约定,静兰佳宇公司从宝盾公司处采购门类产品,总价款415000元。现宝盾公司早已将静兰佳宇公司采购的保安门设备生产完毕,但静兰佳宇公司一直未按合同约定向宝盾公司提供收货地址及必要的储存场地。保安门至今仍滞留在宝盾公司库房内,故诉至法院。

被告静兰佳宇公司未作答辩,亦未参加本院庭审。

原告宝盾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因静兰佳宇公司未参加庭审,亦未提出书面异议,视为放弃了质证的权利,故对宝盾公司提交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宝盾公司提交2017年9月25日其(乙方)与静兰佳宇公司(甲方)签订的《保安门合同》一份,合同载明:1.乙方向甲方提供保安门设备及安装调试,合同总价为415000元;2.付款方式:合同签字后5天内,甲方即付给乙方合同总额的30%作为定金,即124500元;货到工地安装前,甲方即付给乙方合同总额的50%,即207500元;验收完毕后,甲方即付给乙方合同总额的20%,即83000元;3.任何一方未经对方书面同意而单方面终止本合同,应向对方赔偿相当于本合同价格百分之三十的违约金。

宝盾公司提交交通银行电子回单凭证一张,显示静兰佳宇公司于2017年10月13日向宝盾公司转账124500元。

宝盾公司提交北京增值税发票一张,显示宝盾公司向静兰佳宇公司开具价税合计为124500元发票。

为证明涉案保安已经制作完成并存放于仓库,宝盾公司提交照片8张。

另,人民法院报于2021年8月22日刊登向静兰佳宇公司送达传票、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等诉讼材料的公告。

案件审理的过程中,宝盾公司称290500元的损失包括门的滞留仓储的费用等等,具体怎么计算的不清楚,由法院酌定,关于损失部分无证据提交。解除合同理由为静兰佳宇公司不提供收货地址及收件人,无法联系,静兰佳宇公司也不联系宝盾公司,导致保安门滞留在宝盾公司的仓库至今,合同目的无法实现。静兰佳宇公司已支付的货款不同意退换,该部分款项不能弥补宝盾公司的损失。宝盾公司此前未向静兰佳宇公司发送过解除合同通知。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中,静兰佳宇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举证、质证等权利。静兰佳宇公司与宝盾公司签订的《保安门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宝盾公司在庭审中称已经完成了涉案保安门的制作并提交了涉案保安门已制作完成的证据,现静兰佳宇公司已无法联系,货物无法交付,涉案合同已经无法继续履行,静兰佳宇公司存在违约,故宝盾公司要求解除其与静兰佳宇公司签订的《保安门合同》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宝盾公司以诉讼方式要求解除合同,故本院确认双方于2017年9月25日签订的《保安门合同》于公告送达起诉材料期满之日即2021年10月21日解除。对于宝盾公司要求静兰佳宇公司支付违约金124500元的诉讼请求,因静兰佳宇公司未及时提供收货地址提货,导致涉案货物无法交付,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对于宝盾公司要求静兰佳宇公司支付违约金124500元的诉讼请求,有合同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宝盾公司要求静兰佳宇公司赔偿损失290500元的诉讼请求,鉴于静兰佳宇公司已支付预付款124500元,该部分在本案中折抵部分损失,同时本院已经判令静兰佳宇公司支付违约金124500元,共计249000元,再无其他证据佐证损失的情况下,本院认为以上金额足以弥补其损失,故对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十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确认北京宝盾门业技术有限公司与福州静兰佳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5日签订的《保安门合同》于2021年10月21日解除;

二、福州静兰佳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北京宝盾门业技术有限公司违约金124500元;

三、驳回北京宝盾门业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29元,由北京宝盾门业技术有限公司负担1980元(已交纳),由福州静兰佳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849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公告费560元,由福州静兰佳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1-11-29
发布日期 2022-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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