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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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莒县支行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航运保险事业营运中心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海上、通海水域保险合同纠纷 |
法院 | 最高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太保航运中心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且适用法律错误。(2020)鲁民终1703号民事判决认定太保航运中心应当承担保险赔偿责任错误。本案二审判决以上述判决为由认定太保航运中心应向日照银行莒县支行承担900万美元的保险赔偿责任错误。(二)二审判决认定《债权转让协议书》合法有效错误。山东晨曦粮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晨曦公司)对太保航运中心不存在保险请求权,晨曦公司与日照银行莒县支行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书》所涉债权亦不存在,该《债权转让协议书》无效。综上,太保航运中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日照银行莒县支行提交意见称:(一)案涉《债权转让协议书》系晨曦公司与日照银行莒县支行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债权转让协议书》及《债权转让通知书》已由晨曦公司书面送达太保航运中心,该《债权转让协议书》对太保航运中心发生效力。(二)案涉事故属于保险责任期间发生的事故,不属于1982年1月1日协会货物保险A条款规定的除外责任。二审判决认定太保航运中心应向日照银行莒县支行承担900万美元的赔偿责任正确。综上,太保航运中心的再审申请应予驳回。 本院认为,本案为再审审查案件,应当围绕再审申请人的再审事由进行审查。 案涉《债权转让协议书》系晨曦公司与日照银行莒县支行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证据证明该协议书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所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该《债权转让协议书》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太保航运中心收到晨曦公司邮寄给其的《债权转让通知书》之时,《债权转让协议书》对太保航运中心发生法律效力。根据另案生效判决关于太保航运中心在海上保险合同中应承担赔偿责任的认定,本案原审判决认定太保航运中心应向日照银行莒县支行承担900万美元的保险赔偿责任,并无不当。 综上,太保航运中心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航运保险事业营运中心的再审申请。 |
裁判日期 | 2021-12-09 |
发布日期 | 2022-03-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