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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浙江德宝通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金华市银辉科技有限公司
衢州市柯城区骏达起重设备租赁服务部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傅**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共计162295.25元,扣除董**已垫付100092.37元,尚应支付原告62202.88元;被告金华市银辉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董**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二、被告金华市银辉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傅**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共计62421.25元;

三、被告衢州市柯城区骏达起重设备租赁服务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傅**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共计224716.5元;

四、驳回原告傅**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01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411元,被告董**承担1332元,被告金华市银辉科技有限公司承担513元,被告衢州市柯城区骏达起重设备租赁服务部承担1845元(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11-15
发布日期 2022-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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