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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连云港和佳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连云港市鹏展广告有限公司
江苏鼎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连云港市鹏展广告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连云港和佳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200万元。

二、被告江苏鼎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李**对上述第一项款项的偿还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800元、公告费900元,合计23700元,由三被告连带承担(因原告已预交,三被告将该2370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2800元,并将交款凭证一并交于本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

裁判日期 2021-12-03
发布日期 2022-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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