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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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雅君园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石河子市润泽置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沙湾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石河子市润泽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新疆雅君园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货款278301.60元。 二、驳回原告新疆雅君园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标的411130.90元,案件受理费7466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3733元,由原告新疆雅君园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多诉部分1194.56元,由被告石河子市润泽置业有限公司负担2538.44元(本案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被告负担的费用在本案执行时,按判决书确定的数额由被告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30 |
| 发布日期 | 2020-04-2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