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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汝阳县龙泉自来水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汝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汝民小字第10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被告:汝阳县龙泉自来水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汝阳县城。

法定代表人:马心平,该公司经理。

原告***诉被告汝阳县龙泉自来水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起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支付工料欠款15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刘景格

二零一五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张向品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15-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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