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汝阳县龙泉自来水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汝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汝民小字第10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被告:汝阳县龙泉自来水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汝阳县城。 法定代表人:马心平,该公司经理。 原告***诉被告汝阳县龙泉自来水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起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支付工料欠款15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刘景格 二零一五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张向品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15-09-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