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成都天邑泰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成都天邑泰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支付2016年1月至2018年11月期间的物业服务费4011元; 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成都天邑泰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法:以2016年1月至2018年11月期间每月欠付的物业服务费114.6元为本金,均自次月6日起至本金付清之日止,按每月2%的标准计算); 三、驳回成都天邑泰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收取25元,由成都天邑泰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承担6元,***承担1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6-12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