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州智能装备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李*向广州智能装备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租金141284元及违约金(违约金应以当月租金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当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并以本金为限。2020年11月、2020年12月及2021年1月每月应付租金为64190元); 二、驳回广州智能装备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李*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受理费4986.77元,由广州智能装备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394.25元,由李*负担2592.52元;反诉受理费1946.66元,由李*负担1391元,由广州智能装备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555.66元。财产保全费2733元,由广州智能装备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752元,由李*负担1981元。由李*负担的本诉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由广州智能装备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的反诉受理费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本项内容在判决生效后即视为执行通知,违反本项通知的,人民法院在权利人申请执行立案或移送执行后,可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对相关义务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裁判日期 | 2021-09-29 |
| 发布日期 | 2022-02-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