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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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理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大理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理分行归还尾号3668信用卡透支本金126082.72元及截至2021年2月1日的透支利息217004.37元、违约金8500元,合计351587.09元,并支付自2021年2月2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以透支本金126082.72元为基数按《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约定计算的透支利息、违约金。 二、被告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理分行支付律师费1800元、公告费260元。 三、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理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600元,由被告范**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1-15 |
发布日期 | 2022-0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