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邢台市公共交通总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 邢台市人民医院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支付赔偿款16777.6元; 二、被告邢台市公共交通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支付赔偿款15132.77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114元,减半收取1057元,由原告负担520元,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负担270元,被告邢台市公共交通总公司负担267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6-20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