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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大庆石化工程有限公司
黑龙江仁杰房地产资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
大庆久隆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大庆久隆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大庆市龙凤区优曼资美容美体馆房屋修复费20159元、营业损失475529元、鉴定费23800元,合计人民币519488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132元,原告承担9476元,被告承担665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7
发布日期 2019-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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