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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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黎**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行清偿欠款本金28126.5元及相应利息、违约金(截至2021年9月12日的利息6207.91元、违约金2710.58元,此后的费用按照《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和章程的约定计付,如有偿还则相应扣减)。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2元,由被告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1-23 |
发布日期 | 2022-0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