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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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来宾市龙坤集团有限公司 杭州盛力智狮广告策划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合同尾款28392.54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双方于2018年10月23日签订合同,被告委托原告负责制作安装杭州果品市场广告牌事宜,原告收到被告支付的首付款12168元后,按照合同约定按时、保质、保量完成了制作安装。自2018年12月开始,被告以公司资金未回笼等理由拖延,迟迟不支付尾款,直至2019年7月之后被告电话不接微信不回,联系不上。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未到庭,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视为放弃答辩及举证、质证的权利。 经审理,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 2018年10月23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广告会展服务合同》一份,约定:就甲方委托乙方制作、安装杭州果品市场室内及市场内宣传广告牌事宜双方达成协议;乙方根据甲方要求,保质、保量、如期进行指定广告牌的制作和安装,甲方支付乙方合同价款;会展服务总金额为40560.78元,甲方应于2018年10月25日之前支付乙方30%预付款,即12168.23元,乙方应于2018年11月10日前开具3%、内容为会展服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给甲方,甲方应于2018年11月10日之前结清尾款,即28392.54元;付款方式为转账;甲方应保证双方约定时间进场布展,约定时间为2018年10月28日18:00-2018年10月29日06:00,2018年10月29日18:00-2018年10月30日06:00;等等。上述合同签订后,被告于2018年10月24日向原告支付了预付款12168元。后原告按约进场并完成了广告牌的制作、安装,并于2018年11月6日向被告开具了发票一张,载明内容为会展服务、展览服务,金额为40437.78元。然被告却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尾款,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一直未能支付。原告催讨未果,故起诉来院。 以上事实有《广告会展服务合同》(扫描打印件)、发票留存信息(打印件)、银行交易明细、微信聊天记录及到庭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广告会展服务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广告牌的制作、安装工作,被告理应支付原告相应合同价款。然被告仅支付了预付款12168元,剩余合同价款一直未予支付。根据原告开具给被告的发票内容显示,合同总价款为40437.78元,原告庭审中亦确认以发票所载价格为准,故被告还应支付原告合同尾款28269.78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西来宾市龙坤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盛力智狮广告策划有限公司合同尾款28269.78元。 二、驳回原告杭州盛力智狮广告策划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0元,由被告广西来宾市龙坤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22-01-21 |
发布日期 | 2022-0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