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北海枫林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北海枫林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返还中介费48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48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1日起 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还清款项之日止)给原告崔**; 二、被告王**对上述第一项判决中被告北海枫林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崔**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166元,减半收取583元,由原告负担71元,由被告北海枫林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王**负担512元。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递交上诉状之日起至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166元(收款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4550××××8416,开户银行:交通银行北海分行北部湾东路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案件受理费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1-12-16 |
| 发布日期 | 2022-02-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