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湖南省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衡阳县西渡镇佳美钢化玻璃厂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衡阳县西渡镇佳美钢化玻璃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湖南省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县支行代偿的贷款本息2599587.32元,并支付垫款利息(以2599587.32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六的标准,自2019年5月29日起计算至该款清偿之日止); 二、如被告衡阳县西渡镇佳美钢化玻璃厂逾期未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原告湖南省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范**、贺**名下位于湖南省衡阳县[产权证号:湘(2018)衡阳县不动产权第0××1号]、124室[产权证号:湘(2018)衡阳县不动产权第0××2号]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价款在1800000元限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范**、贺**、龙*、贺*对判决主文第一项的金钱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范**、贺**、龙*、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衡阳县西渡镇佳美钢化玻璃厂追偿; 四、驳回原告湖南省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付款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2172元,公告费950元,合计33122元,由原告湖南省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5973元,被告衡阳县西渡镇佳美钢化玻璃厂、范**、贺**、龙*、贺*共同负担2714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10-28 |
| 发布日期 | 2022-02-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