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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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管城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管城支行偿还借款本金58,800元,利息(含罚息、复利)1,077.33元,共计59,877.33元【暂计算至2021年2月20日,之后的利息(含罚息、复利)按照双方合同约定计算至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648元,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5-18 |
发布日期 | 2022-0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