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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险纠纷 |
法院 | 长丰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在机动车损失保险限额内赔偿***281532元;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40元,减半收取计3370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分公司负担2616元,由***负担754元。 上述款项汇入本院账户:开户名称长丰县人民法院代管款(注明案号)、开户账号20000011287110300000882、开户行长丰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如本判决书生效后,被告拒不履行义务,原告可于本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裁判日期 | 2018-08-17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