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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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嘉兴百亿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孔*、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嘉兴百亿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57705.57和违约金(以以9859.83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21日起、以6848.53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22日起、以10103.94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21日起、以6653.64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24日起、以6772.46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22日起、以6782.5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22日起、以10446.99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23日起、以231.5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23日起、以6.18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21日起,分别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019年8月19日前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2倍计付,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2倍计付);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12元,公告费460元,合计2072元,由原告嘉兴百亿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211元,由被告孔*、郑**负担1861元,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0-14 |
发布日期 | 2022-0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