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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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青山湖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青山湖支行欠款本金17304.52元及利息、违约金(利息、违约金以实际欠款本金为基数,自逾期之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双方合约约定的标准计付)。 二、上述第一项中的利息、违约金总计不得超出年利率24%。 3 三、驳回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青山湖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青山湖支行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34元,由被告邓*负担,限随上述款一并偿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1-02 |
发布日期 | 2022-0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