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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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盛东商贸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黔鄂湘农机股份公司 四川省久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 |
| 类型 |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重庆黔鄂湘农机股份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借款2240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利息的具体计算方式:以2168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17年10月1日起计算至款项还清为止,扣除已支付的59500元)。 二、被告重庆盛东商贸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在2240000元的限额范围内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600元,由原告***负担3800元,被告重庆黔鄂湘农机股份公司、重庆盛东商贸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3800元。诉前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重庆黔鄂湘农机股份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文雯 人民陪审员 曾凡伟 人民陪审员 糜良政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田 野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4-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