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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河北万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邯郸市恒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4民初43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慧芬,北京德和衡(邯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倩倩,北京德和衡(邯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邯郸市恒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孙风芹。

被告:河北万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贾丽萍。

原告***与被告***、***、邯郸市恒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万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杨俊英

审判员李巍

审判员张静

二零二零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梁宾宾

书记员刘璐瑶

裁判日期 2020-03-30
发布日期 2020-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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