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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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4民初43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慧芬,北京德和衡(邯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倩倩,北京德和衡(邯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邯郸市恒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孙风芹。 被告:河北万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贾丽萍。 原告***与被告***、***、邯郸市恒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万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杨俊英 审判员李巍 审判员张静 二零二零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梁宾宾 书记员刘璐瑶 |
| 裁判日期 | 2020-03-30 |
| 发布日期 | 2020-04-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