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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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廖*、刘**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行借款本金198157.70元、利息和罚息16008.82元(利息暂计算至2021年3月30日止),合计借款本息214166.52元。2021年3月30日之后逾期利息以未归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8.75%计算至借款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如果被告廖*、刘**未按上述指定期间履行偿还借款本息的义务,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行有权对登记在被告刘**名下位于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复式楼704(第一层)、804(第二层)号房屋(房屋产权证号:郴房权证市测区字第0××8号以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53元,被告廖*、刘**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2-22 |
发布日期 | 2022-0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