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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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圣龙食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法院 | 上高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江西圣龙食品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罗**安装电动卷门材料及人工费6500元,限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付清。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被告江西圣龙食品有限公司承担。 义务人在本判决书规定的期限内拒不履行其义务的,权利人可在本判决书发生效力后,上述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应递交申请执行书与被告执行人财产状况证据或线索材料。 3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缴纳上诉费至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设于农行宜春经济开发区支行1438××××9407,逾期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1-05-12 |
发布日期 | 2022-0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