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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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金螳螂软装艺术有限公司 东台恒冠置业有限公司 恒大地产集团南京置业有限公司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金螳螂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恒冠公司支付欠付的工程款275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7500元为基数,依据施工合同约定的标准自2021年9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依法判令恒大南京置业公司、恒大集团公司对恒冠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依法判令金螳螂公司就案涉工程在第一项诉讼请求数额范围内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事实和理由:2019年11月18日,金螳螂公司与恒冠公司就东台恒大翡翠龙庭项目雅境风格售楼部室内软装工程签订《施工合同》,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付款时间及结算方式,违约责任等。合同签订后,金螳螂公司按约履行合同义务,案涉项目现已如约竣工验收并交付恒冠公司使用。2020年7月20日,双方确认案涉工程的结算价为549179元,但恒冠公司仅支付一部分,尚欠27500元工程款至今未付。恒大南京置业公司是恒冠公司的独资股东,恒大集团公司是恒大南京置业公司的独资股东,根据法律规定,恒大南京置业公司与恒大集团公司应就恒冠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金螳螂公司也有权就案涉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为维护金螳螂公司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提出如前所请。 恒冠公司书面辩称,对金螳螂公司主张的欠付工程款金额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不予认可,案涉金额为工程质保金,根据《施工合同》约定,质保金为27458.95元,并非金螳螂公司主张的27500元,且恒冠公司已经通过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日为2022年3月5日)的形式支付,金螳螂公司已经出具说明同意该支付方式并确认恒冠公司已经履行完毕付款义务。因此,金螳螂公司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金螳螂公司对恒冠公司的诉讼请求。 恒大南京置业公司书面辩称,法人应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虽然恒大南京置业公司系恒冠公司股东,但两公司均为独立法人主体,应各自独立承担相关民事责任,且双方实行独立经营管理和财务独立核算的管理模式,并不存在财产混同的情况。另外,恒大南京置业公司与金螳螂公司并无合同关系,因此,恒大南京置业公司并非适格被告,请求法院驳回金螳螂公司对恒大南京置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恒大集团公司书面辩称,恒大集团公司并非恒冠公司的直接股东,不应适用公司法的规定,且法人应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为独立法人主体,应独立承担相关民事责任,恒大集团公司与金螳螂公司并无合同关系,恒大集团公司并非适格被告,请求法院驳回金螳螂公司对恒大集团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金螳螂公司与恒冠公司之间的装饰装修合同关系合法有效。金螳螂公司主张恒冠公司应支付工程款实际为双方合同约定的质保金,金额为27458.95元,该质保金恒冠公司已通过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方式支付,且金螳螂公司于2021年3月4日出具情况说明同意恒冠公司以商业承兑汇票方式支付,并表示不再要求恒冠公司另行支付任何费用,故金螳螂公司主张的质保金、逾期付款违约金和案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金螳螂公司认为恒冠公司高层口头表示商票不再兑付及存在其他案件商票拒付的情况,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案涉到期汇票必定会被拒付,故本院对其主张不予支持。恒冠公司已经通过商业承兑汇票的方式支付了金螳螂公司主张的质保金,则恒冠公司并不存在案涉债务,故金螳螂对恒大南京置业公司、恒大集团公司的相应诉讼请求,本院亦不予支持。恒冠公司、恒大南京置业公司、恒大集团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可能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苏州金螳螂软装艺术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财产保全费295元,合计545元,由苏州金螳螂软装艺术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12-27 |
| 发布日期 | 2022-02-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