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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联营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徐州尚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垫付款1050000元; 二、驳回原告江苏光线传媒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反诉被告江苏光线传媒有限公司应支付反诉原告徐州尚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应盈利分成353998.86元。 四、驳回反诉原告徐州尚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本诉案件受理费14250元,由原告江苏光线传媒有限公司负担4250元,被告徐州尚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100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4970元,由反诉被告江苏光线传媒有限公司负担420元,反诉原告徐州尚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45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 夜 人民陪审员 王加银 人民陪审员 许庆顺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石晶晶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没有过错,但法律固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4-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