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昊荣圣(山东)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中昊荣圣(山东)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8686.75元及利息、罚息、复利(自2019年8月8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以28686.75元为基数,在不超过年利率24%之下按合同约定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28686.75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 二、如被告曾**届期未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原告中昊荣圣(山东)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对被告曾**名下川A9××××抵押车辆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原告中昊荣圣(山东)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12-22 |
| 发布日期 | 2022-02-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