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惠州市东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惠州市东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方锐投资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惠州市东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惠州市东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应向原告宣**支付工程款78284.51元并计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从2019年9月14日起计至两被告付清上述工程款之日止,按每日800元计算,该违约金以不超过78284.51元为限)。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333元,由两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1-10-08 |
发布日期 | 2022-02-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