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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河南安平粮油贸易有限公司
河南汤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安丰粮油贸易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河南安平粮油贸易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河南汤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500000元及截至2021年8月21日的利息3625339.50元,2021年8月22日起的利息按月利率10.86‰上浮50%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刘**、河南安丰粮油贸易有限公司对被告河南安平粮油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8678元,减半收取计34339元,由被告河南安平粮油贸易有限公司、刘**、河南安丰粮油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12-02
发布日期 2022-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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