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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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马鞍山市华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马鞍山市华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支付劳务费2976元; 二、驳回原告王**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7元,由原告王**负担318元(已交纳),由被告马鞍山市华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29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王**履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1-03 |
发布日期 | 2022-0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