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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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都融实业有限公司 厦门润誉塑胶模具有限公司 厦门市鹭云升工贸有限公司 厦门市拍卖行业协会 中国拍卖行业协会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物权保护纠纷 |
| 法院 |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厦门润誉塑胶模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址于厦门市海沧区新阳开发区阳光西路198号之一号第一层东侧厂房(947.6平方米)交还给厦门都融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址于厦门市海沧区新阳开发区阳光西路198号之综合楼第二层、第三层房产(1928平方米)交还给厦门都融实业有限公司。 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厦门都融实业有限公司支付占用上述厂房期间的费用(按照每月49832.8元的标准,自2016年11月1日起计至实际交房之日止)。 三、驳回厦门都融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69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5-24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