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宁夏中财典当有限公司 宁夏圻昱物资有限公司 宁夏德信诚商贸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典当纠纷 |
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宁夏中财典当有限公司当金3800000元、综合费用167580元及利息22800元,并按年利率15.4%支付3800000元自2021年6月14日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的利息及综合费用; 二、原告宁夏中财典当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高**提供的抵押物即位于银川市兴庆区某号房屋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三、被告刘**、宁夏德信诚商贸有限公司、杨*、刘*、宁夏圻昱物资有限公司对被告高**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该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高**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170元,由被告高**、宁夏德信诚商贸有限公司、刘**、杨*、刘*、宁夏圻昱物资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1-17 |
发布日期 | 2022-0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