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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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正华同安消防科技有限公司 江山市新联消防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山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原告江山市新联消防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系合法行使其诉权之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山市新联消防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84元,减半收取3142元,保全费2153元,合计5295元,由原告江山市新联消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
裁判日期 | 2021-11-15 |
发布日期 | 2022-02-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