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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法院 | 永宁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原告宁夏众合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宁夏众合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364元,减半收取计4182元,由原告宁夏众合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负担。 |
裁判日期 | 2021-12-24 |
发布日期 | 2022-0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