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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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永康支行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永康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执行人***、***在(2021)浙0784执3301号执行通知书发出之日起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89006.5元及相应利息,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三、冻结资金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二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裁判日期 | 2021-09-15 |
发布日期 | 2022-0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