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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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高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北海新世界房地产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变更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2021)桂0502民初551号民事判决为: 一、确认被上诉人刘*与一审被告北海新世界房地产有限公司于2004年3月10日签订的《东方明珠小区住宅地转让合同》合法有效; 二、位于北海市海城区不动产具备办证条件时,一审被告北海新世界房地产有限公司、上诉人北海高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协助被上诉人刘*将该不动产的不动产权证办理至被上诉人刘*名下,办理不动产权证的费用由被上诉人刘*与一审被告北海新世界房地产有限公司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各自负担; 三、驳回被上诉人刘*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上诉人陈**的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6820元,公告费260元,合计7080元,刘*、陈**已向一审法院预交,由新世界公司、刘*各负担3540元(新世界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3540元给刘*、陈**)。二审案件受理费6820元,高天建筑公司已向本院预交,由其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12-27 |
| 发布日期 | 2022-02-11 |






